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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搭的“小红筹架构”可能根本不是你想要的,再谈六点误区

2019.01.18

 

过去,绝大多数创业公司进行小红筹架构的搭建,单纯是为了上市和融资,而公司在境外并无人员和业务。但现在,有不少中国国籍的创业者本身定居在境外,在离开就读的境外学校或就业的境外单位,开始自主创业后,倾向于将产品、技术的研发团队布局在境外,仅运营团队在境内或往返于境内外,通过成立含有中国公司的跨国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跨境结构”)来开展经营活动。不同的场景,同样的小红筹架构。

 

想要成功进行海外IPO,这背后的跨境投资架构,可谓是重中之重。对于希望能够进行海外融资上市的创业企业,“小红筹架构”算得上是一门必修课。

 

 

小 红 筹 架 构

 

“小红筹架构”是指中国境内的民营企业创始人,以个人名义,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的经营性主体转化成为境外控股公司的并表实体,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融资、上市所需要搭建的架构。

 


小 红 筹 架 构 示 意 图

图中境内外的概念只针对于中国法律涉及的范畴

 

 

小红筹架构的搭建主要包括 

 

· 组建一系列境内外公司,并通过股权或协议将该等公司连接起来

· 中国籍股东要完成37号文登记

 

搭建“小红筹架构”是中国境内民营企业在海外上市的重要渠道,它的优势在于它能够为企业在海外融资上市节省不少时间以及金钱成本。然而,整个架构往往涉及将数个中国境内外公司组建成集团的工作,同时,境外投资又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法规,在实务中也有很多实践经验和共识。在我们协助客户搭建小红筹架构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少投资者都曾经因为没有综合地考虑相关的制度和规定,走了许多弯路,花费了很多原本不必要的成本。

 

下面,我们就化繁为简,带大家了解搭建“小红筹架构”过程中的六大误区,逐个击破!

 


 

1. 境内?境外?

搭建跨境结构,究竟谁是小红筹架构的第一步?

 

从小红筹架构的定义来看,无论创始人在海外如何搭建复杂的公司架构,但中国境内的民营企业,也就是示意图中的“内资企业”,才是整个小红筹架构的源头,也是整个架构能够符合中国法律的根本原因。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37号文”中曾明确规定,返程投资是以(中国)境内居民“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入到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中来进行的。也就是说,内资企业才是一切架构的大前提,如果境内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境外公司,就会给办理37号文造成困难。换句话说,如果创业者先设立境外公司,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做架构调整,以避免公司资产增值后再进行调整所带来的昂贵重组成本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 一位创始人对应一家BVI公司 

VS

多位创始人共同持股一家BVI公司

 

内资企业的创始人一般会选择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第一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也就是通常所说的BVI公司,它也是创始人的持股平台。“37号文”登记也正是在BVI公司设立后提出申请。假设内资企业只有一位创始人,那么只需要设立一家BVI公司,进行相应登记即可。但实际情况往往要复杂许多,当内资企业有多位创始人时,有时会为了在初次搭建小红筹架构时尽量节省时间,便只成立一家BVI公司,由多位创始人共同持股。然而这时问题来了,“37号文”规定,如果BVI公司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就必须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这样一来,如果创始人之间,或者是创始人和投资人之间发生任何股权转让的情况,所有股东就必须一起更新37号文登记,花费的精力和成本可想而知。所以,在有多位创始人的情况下,建议每位创始人均设立一家由其一人持股的BVI公司,这种“一人一公司”的做法是最有利于在后续节省合规成本的方式

 

3. 员工持股可能还为时过早

 

股权激励在企业中早已不是新鲜事了,一些创始人在设立公司之初就将很多骨干员工发展为公司股东。除了股权过早分散带来的种种问题外,小红筹架构下,因为股东过多也大大增加了合规成本。

 

在这样的背景下,期权计划可能对于创始人来说,是一种更好的方式——既能摆脱员工过早持股带来的问题,也能有效地激励员工。

 

4. 小红筹架构下,人民币投资可不简单

 

小红筹架构是为中国企业搭建跨境结构进行境外融资量身定制的架构。事实上,小红筹架构下的资本流动应该是一条“单行线”,专用于境外融资和境外上市,资本由中国境外向境内流动

 

小红筹架构下集团的实际权益最终体现在开曼公司中。有不少创始人在搭建小红筹架构后,后续又打算引入人民币投资,解决方案会较复杂且存在成本。考虑后续人民币融资的创始人一开始就需慎用小红筹架构。

 

搭建小红筹架构后,确实有人民币融资需求的客户,建议务必咨询中国法顾问。合规的解决方案涉及诸多复杂问题且相互关联,需要中国法律顾问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解决方案。

 

5. 你的投资者,你真的了解吗?

 

一般情况下,公司在引入投资中,主要是投资者对公司的尽职调查。但在小红筹架构下,创始人也要关注投资者的背景,特别是投资基金GP (General partner: 普通合伙人) 和LP (Limited partner: 有限合伙人) 的身份。如果GP或LP的最终权益人为中国籍,也将影响被投资公司的合规性,即开曼公司可能存在一名间接股东没有完成37号文登记

 

6. “37号文”登记,一次登记不是一劳永逸

 

每一次“37号文”的登记,都与特定的小红筹架构对应,创始人需要将境外的BVI公司、境内公司、还有境内公司的主营业务,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说明。中国籍股东办理过一次37号文登记,不意味着永久取得了在境外持有任何实体股权或权益的合法身份。所以创始人无论是在境外持股一家小红筹架构外的企业,还是另外搭建新的小红筹架构,都不能”借用“之前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而是必须办理新的登记

 


 

小红筹架构作为海外融资上市的重要途径,企业的创始人厘清其来龙去脉、逻辑关系,意义重大。创始人只有在了解小红筹架构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以及未来的融资计划进行全面的考虑,才能在合规的前提下,为实现上市融资做出正确的路径选择。

 

本文作者高扬律师是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证券、跨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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