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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天津企业用工法律问题的提示

2020.02.11

鉴于近日国内突发“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家以及天津市等相关省市为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扩散风险,对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北京元合(天津)律师事务所(“元合天津”)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5号通知”)以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为天津企业整理以下用工要点,供各在津企业参考适用。

本提示仅根据并依赖于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定等起草。本提示仅供各在津企业参考之用,请勿作他用,如在津企业需进一步详细了解本文中涉及的任何事项,请联系元合天津。

 

1. 企业复工的工作安排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通知,除通知中规定的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企业暂不复工,复工时间另行通知。尽管市一级尚无复工时间的统一规定,元合天津注意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政府发布通知规定辖区内企业延迟复工不得早于 2 月 8 日 24 点。之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均陆陆续续发布针对本地区的复工时间表,绝大部分地区均不早于2020年2月2日24点前复工,而天津地区尚无具体复工时间安排。

 

2. 关于春节假期延长的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的员工薪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2020年2月3日起正式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其中,2020年2月2日为法定双休日,因《全国年节及节假日放假办法》中对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此次延长的2020年1月31日与2020年2月1日为休息日而非法定节假日,若企业在此期间要求员工提供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二倍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同时企业无权要求员工事后加班进行抵消。至于2020年2月3日到8日期间的工资,根据5号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工资支付问题

隔离治疗期内、医学观察期内、隔离期限内以及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内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给职工。

根据5号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院观察期期满、隔离器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 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工资的支付因停工停产周期的长短存在不同

根据5号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另外,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5.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做相应调整

根据5号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6. 员工因履行工作感染新型肺炎或因其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肺炎或因感染新型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