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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合助力“XBIONIC”品牌维权胜诉,二审改判认定该案中“海淘”不构成平行进口

2024.07.03

近日,元合律师事务所(“元合”)代表“XBIONIC”品牌在一重要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取得胜诉,该案对跨境网购——“海淘”中备受关注的平行进口如何界定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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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某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成为了发源于瑞士的高端户外品牌“XBIONIC”的中国商标权所有人。该上市公司授权其子公司(“原告”)对某头部电商平台上开设的海淘店铺(“被告”)销售带有“XBIONIC”品牌的服装商品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被告辩称其销售的商品经合法进口,商品来源是瑞士X-Bionic AG公司,并据此主张其销售商品与原告正品并无区别。

 

一审法院认可被告销售的商品来自瑞士X-Bionic AG,认为被告通过正当渠道购买在制造国并不侵权的商品并再次销售的行为属于平行进口,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

 

元合律师代表原告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在二审中,元合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尽管商品来源可能相同,但由于商标权人不同,本案不存在认定平行进口的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采纳了元合律师的意见,改判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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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是一个在商标法律领域内颇具争议的复杂问题。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存在差异,导致了业界对于平行进口的概念缺乏统一认识。

 

 

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重要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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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平行进口一般是指他人从本国以外地域进口与本国商标权利人为同一主体或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所生产的商品,进而在本国市场予以销售的商业模式,即平行进口的侧重点在于本国的商标权人与本国以外地域商品的生产者之间为同一主体或存在关联关系。若二者并非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即便在商品来源上具有同一性,由于权利主体的差异,相关商品不能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平行进口商品,未经本国商标权利人许可进口销售相关商品的行为应属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综上,被控侵权商品不能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平行进口商品。被上诉人未经涉案权利商标权利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不仅为“XBIONIC”品牌赢得了公正,也为平行进口这一复杂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裁判视角,对平行进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参考。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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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IONIC”品牌的胜诉,是权利人商标维权的重要胜利,也体现了元合专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力量,为其他企业的类似维权提供了样本。

 

 

主办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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